近日,吉林省靖宇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一起诉前保全案件,法院干警迅速出击,积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申请人钟某某与靖宇县某合作社为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钟某某为确保诉讼后财产不发生转移,保障合法权益,遂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10月23日14时,钟某某到靖宇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辽宁省凤城市孟家村的四年生园参3000丈-4000丈,大约金额200万元。靖宇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于当日16时出发凤城市。
在靖宇法院执行干警到达高速口时,发现上述人参约30000余斤已被被申请人的合伙人打包,装车即将上高速,执行干警及时拦截,询问目的地,但被申请人的合伙人拒绝说明。执行干警劝说合伙人,同时和申请人、被申请人沟通协商,为保证人参现有最高价值,提出不查封,变卖建议,变卖价款由靖宇法院提存。当晚为防止合伙人偷跑,由靖宇人民法院干警轮流看护装有人参车辆。
第二日,三方同意将人参变卖。于是靖宇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合伙人及装有人参车辆一起到通化市人参市场变卖人参,但合伙人要价40元一斤,经抚松县万良两位买家测量、勘查出价35元一斤,导致交易失败。合伙人及其母亲不同意降价,遂执行干警提议只能异地扣押,说明需要找地方存放人参,申请人、被保全人及合伙人三方僵持不下,均主张由自己看护保存。
执行干警劝说无果,联系到合伙人父亲,促膝长谈2小时,合伙人父亲同意将人参价格定为35元一斤,同时协助法院劝说合伙人及其母亲,最终三方达成共识,以35元一斤卖给抚松县万良两位买家,当天夜里买家将人参运送至最终买家手中,由最终买家将人参所得价款汇款至靖宇人民法院账户提存。至此,执行干警已连续奔袭800公里。
诉前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对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靖宇人民法院执行局将用快速高效、文明合法的行动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