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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典》对“三农”问题的影响
2021年07月19日 来源:农家书屋杂志 | 作者:曦明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此次实施的民法典对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很多社会热点问题都作出了回应。本期我们就“三农”问题结合相关案例来谈谈《民法典》对“三农”问题的影响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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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关于“三农”问题的相关规定

  

  1.《民法典》第九十六、九十九、一百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此规定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特别法人”的主体地位。拥有法人资格的法人可以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独立参与商业和法律事务。

  

  2.《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变化,弥补了原《物权法》中没有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的空白。充分彰显了国家对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居住问题的重视,及时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房屋拆迁安置问题,充分保障了人民的居住条件。同时,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民法典》最大的亮点还在于补偿的及时性和充分性,要求“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杜绝了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只征收不补偿或只征收少补偿或只征收拖补偿的现实法律问题,使得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得到了保障。

  

  3.《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明确了对于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方能实施。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五条更是对集体成员知情权、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权和集体成员对侵害集体成员的决定撤销权做了相关规定。以《民法典》为依据,农民有权监督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决策,特别是对集体资产的处分。这些规定源于《公司法》的知情权制度,使得农民拥有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民法典》赋予农村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和撤销权,有利于集体资产运营的公开化、合法化,避免了农村集体资产暗箱操作,防止侵害农民利益。

  

  4.《民法典》明确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具体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动产和不动产的范围(第二百六十条)、集体出资权(第二百八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其中,土地承包制度落实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要求。所谓“三权分置”,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更加有效地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此规定,为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使得农民可以共享国家经济发展成果。

  

  《民法典》明确区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同时结合《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更加完善了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满足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基本要求。

  

  5.《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故意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生态修复责任以及替代修复的费用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损害的类型,包括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调查和鉴定费用、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费用以及其他合理损失。倡导绿色农村,即保护农村环境和生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更加严格。原因在于环境污染一直是制约农村发展的关键问题,近几年在农村频繁出现的高污染案件严重危害了农民的人身健康和环境整洁,这不仅不利于农村生态环境的建设,更不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民法典》对此的规定为农民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例浅析

  

  【案例】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于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如果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浅析】案例中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村委会同意。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收回承包权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本案仍需强调以下几点:

  

  1.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当事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4.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徐天明]